内容摘要: [④]更为详尽的解释,可参见韩秀义:《文本?结构?实践:中国宪法权利二重属性分析》,载于《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④] 更为详尽的解释,可参见韩秀义:《文本?结构?实践:中国宪法权利二重属性分析》,载于《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6]这在表面上看,似乎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实质上并没有对现行行诉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有任何真正意义的扩大,甚至还有可能有所缩限。其三,有利于发现行政管理过程中的瑕疵和不当行为,通过行政审判推进善治良政。
[7]参见现行行诉法第53条。我国在建立行政诉讼制度时,学界和实务界均曾展开过采用两种模式中何种模式之争。(二)人民法院对申请非诉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条款。其实,这种担心是完全不必要的,因为今后中级法院集中管辖一审行政案件,可设置多个巡回审判庭。笔者认为,行诉法对对非诉执行的规定仅有一个条文是远远不够的。
为此,应将现行行诉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修改为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12]参见《修正案》第16条。PX模式启示我们,作为公共行政改革的重要方向,政府必须将对公众参与程序的接受与行政决策的结果合理联系起来,体现出决策对公众参与意见的考虑和吸纳。
在缺乏大众参与的前提下,不仅政府行为的正当性难以得到民众确认,而且专家理性缺乏公众监督将可能导致滥用或误用,并且难以排除政府与专家之间进行交易的可能性。通过PX事件的刺激,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厦门市民自发并自觉地接受了一次关于现代公民的启蒙教育。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也参与了座谈会,但他们仅有14人发言,大部分的发言时间被安排给了市民代表。每人发言限时三分钟,这样可以保证大多数代表的发言机会。
然而,尽管在理论上厦门PX事件具有作为公众参与标本以及时代转折的意义,遗憾的是,至今为止对厦门PX事件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与模式归纳的文章或论文还极其少见,大部分是一些随感、新闻事件报道等。本文所归纳出来的PX模式在推广适用时可以进行各种情景化的优化,使之在解决各个具体个案时能够取得最佳效果。
市民代表发言优先和发言权的平等分配,这是PX模式中的公众座谈会的有益经验,可以直接推广。为分析之便,笔者将2007年3月政协1号提案之前与PX项目有关的一切情况归入PX前期,而1号提案之后进入公共事件阶段的与PX项目有关的一切情况归入PX后期。PX模式具有相对普遍的适用性,不仅可以适用于环保领域的其他议题,如核电站项目、磁悬浮列车项目,而且可以通过改进适用于一般的公共行政过程。行政过程的公众参与应以理性化和程序化为基本导向,原则上不提倡政治化的散步模式。
2007年12月5日,环科院环评简本向社会公布,以多种形式征求公众意见。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PX模式还是一个主要集中于公共行政过程的参与型行政模式,是一种发展中的、过渡性的模式,离完整的公众参与制度模式还有一定的距离。通过吸取PX前期公共行政过程的关键教训,厦门市政府在PX后期普遍改正了这些缺点,具体体现在就PX项目个案引入规划环评程序、规划环评中引入公众参与程序、公布必要的政府信息、允许公众的组织化参与、召开正式的公众座谈会、在公众参与和专家理性的双重基础上做出迁址决定。 三、作为公众参与时代标本的PX模式:框架评估与模式归纳 1、作为公众参与时代标本的PX模式:框架评估 (1)行政过程公众参与的一个规范性评估框架 厦门PX事件作为一个严格的行政过程公众参与事件,需要放在一个相对规范的公众参与框架中进行评估。
行政过程的公众参与是行政过程民主化的重要体现,是积极行政时代公共行政与行政法必需面对的基本课题。[按语]2007年,厦门发生了PX抗议事件,创造了公众参与的PX模式。
行政危机转化为政治危机是每一个现代政府都不愿意看到的,同时也是政府本身执政能力与执政合法性的危机信号。是的,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政府一定要接受民众的意见,特别是民众在选举程序之外就个案发表的参与性意见,但是任何民主政府和责任政府都不敢轻视个案中的民众意见。
尽管公众座谈会在本质上并非正式的公众听证会,其座谈记录并不能直接成为最终决策的依据,且其功能仍然陷于民意调查,但是公众座谈会在程序公开、代表遴选、发言权配置等方面却表现出了空前的民主和成熟。QQ群还我厦门碧水蓝天、小鱼社区以及短信群发等被媒体塑造成的新媒体时代的民意动员与表达机制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PX前期,厦门市政府及投资方翔鹭集团走的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项目环评程序。 评估框架依赖于一个系统化和层次化的公众参与制度体系。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自觉主要发生在6月初的散步事件之后的规划环评与公众座谈会上。(作者,2014年4月3日于香港大学法学院) 别让标本沉默。
这里提供的三个层次的公众参与制度尽管还不够细致,特别是第二层次以问题列举的形式替代了制度的正面建构,但已经基本勾勒出了公众参与的制度体系,而这一制度体系同时可以作为公众参与的评估体系——通过观察某一公众参与事件中的有关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来评估该事件中公众参与的效度和限度。公众参与的最终结果是项目迁址及政府赔偿投资方,这可以说是一种双赢的结果。
该部分将对厦门PX事件中的公众参与过程进行一个初步的描述。在行政国时代,行政的自主性允许行政机关较大程度的程序选择权与实体决策权,行政机关应利用好这一裁量空间,灵活选择有利于公众参与和充实公共行政合法性的程序。
程序性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公众参与的核心和本体。 2005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通过PX项目环评。
政协1号提案是个特例,不具有可效仿的普遍价值,但是言论与新闻自由却可以一般性地充当公共议题设定的稳定的社会性机制。在公共座谈会的发言权分配上,PX模式也很有讲究,比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从第51号开始领取发言顺序牌,之前的50个机会全部留给市民代表。在此意义上,厦门PX事件作为成功的、具有示范价值和启发意义的中国公众参与第一案也许并不为过。进而,厦门PX事件的意义已经超越了一个厦门、一个事件本身,它已经成为一种公众参与的时代标本,进而带有时代转折的整体性意味。
尽管5月30日厦门市政府已经发布缓建通告并启动公众参与程序,但笔者仍然认为规划环评的启动与公众参与程序的加速和6月初的散步事件之间具有紧密的关联。 二、厦门PX事件中的公众参与:初步的描述 厦门PX项目本来是按照法定程序审批通过的合法项目,且在经由2007年3月政协1号提案将其事件化之前该项目已经正式动工。
(5)公众参与的方式缺乏具体规定,没有进行基本的类型化和梯度设计。 PX模式的法律阶段的适用性 PX模式的社会阶段为公众参与提供基本议题和公众的初始动员,并向政府发出参与的权利诉求。
实际上,笔者更加期待项目前期的公众参与,因为如果那时政府就能够合理地提供公众参与的程序,不仅不会发生后来的公共行政危机,而且也不至于因需要保护投资方的信赖利益而进行高额的政府赔偿某日,一行政机关发布规范性文件,规定商品包装箱上的英文字体必须小于中文字体,否则,每件商品罚款若干。
而行政法院模式则有四利:其一,专业性强:行政法院是审理行政案件的专门法院,故其法官具有解决行政争议的专业知识、专门技能和专门经验。但最后立法既没有完全采用英美普通法院模式,也没有完全采用欧洲大陆的行政法院模式,而是创立了一种介于二者和兼顾二者特征的在普通法院设立专门行政审判庭的模式。[17]此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2条第2款所规定。《修正案》对现行行诉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有所扩大,在加大法治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力度方面做出了一定努力。
摘要: 现行《行政诉讼法》制定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其不少内容已不适应目前发展和改革的需要,迫切需要修改和完善。[28]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6-95条。
因此,行诉法在执行一章中规定了专门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从银行帐户划拨、罚款、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处理责任人员的司法建议、依法追究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等。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修正案》增加了两项措施:其一,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认为法规不合法的,应中止诉讼,将其认为不合法的法规送有权机关裁决,有权机关应在收到人民法院裁决申请后60日内作出裁决,人民法院应依有权机关的裁决结果对相应案件适用法律、法规和作出判决或裁定。只有通过附带审,才能确定相应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从而决定是否在裁判文书中加以引用。
声明:判断正当程序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发展,主要有三个向度:第一,法官是否在制定法明文规定之外审查行政程序的合法性问题,以及是否公开承认制定法的欠缺、公开使用正当程序的标准。